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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系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1-05-20 点击数:

社会学系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社会学系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参照《河南财经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河南财经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教高[2000]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教学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教学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教学仪器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校配备教学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实际,制定教学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采购教学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教学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账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教学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四条 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在教学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教学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教学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由管理使用部门负责,维修费用支出应在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学校要对教学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教学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六条 学校应重视教学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七条  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设备对本校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2)所购教学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教学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教学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教学仪器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校(院)长审批。


    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教学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教学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教学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教学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教学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教学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教学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教学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教学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教学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五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教学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教学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六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部、中心)按照《高等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使用仪器设备自行考核,使用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学校每年公布教学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在以往的规定中凡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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